这名租客如何在押金中损失 $1,695 —— 以及你如何避免同样代价高昂的错误
June 9, 2026
每年都有成千上万份租约签署,房东与租客围绕押金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把双方带上法庭。最近一起因缺失已签署的物品清单而引发的纠纷,导致房东从 $8,000 的押金中扣留了 $2,765。
这起经由小额索赔法庭审理的案件,缘起于一名租客在 2025年8月 交还其承租单位的钥匙。但房东仅从押金中退回了 $5,235,余款予以扣留。
在今年 6月5日 的判决中,审裁官 Jared Kang Chern Wey 写道,尽管这看似一起关于押金的直截了当的案件,困难之处在于双方对租约赋予与限制的理解并不完整。
“在此,具体而言,双方并未真正理解,租约并非一种松散的许可,允许在屋主物品之中占用他人的住所。它赋予的……是对房屋的排他占有权,”审裁官 Jared Kang Chern Wey 如是说。
这对房东而言是个值得留意的案例,对任何未在交接时妥善记录就签署租约的租客而言更是一个警示。尽管金额不高,这份判决书仍值得一读,并阐明了审理此类纠纷的评估框架。
这起纠纷到底在争什么
一切始于 2023年7月,租客签署了一份为期 2 年的住宅租约,租期自 2023年8月 起,每月租金为 $4,000。其中,房屋部分 $2,700,家具 $1,000,维护 $300。
虽然 7 月签署的租赁协议提到家具、固定装置与配件“如附表所载明”,但实际上并未附上任何附表,也没有签署的物品清单。正是这份缺失的文件,几乎决定了后续的一切。
租约结束时,房东认为,他们在租期开始时留在单位内的任何物品,均属于租约的一部分。
他们称一张 queen-size 床与一张 King Koil 床垫“遗失”,还有清洁费、杂项,以及从弄脏的沙发到损坏的水龙头在内的一长串维修项目。他们表示,这些都由租客负责维护并完好归还。
当然,租客的看法并不相同。既然没有一份逐项列明这些物品的清单,他不认为自己有义务照管房东留下的东西。双方都持有验房时的照片与视频,但都没有一份已签署的物品清单。
因此,租客首先就被扣留的 $2,765 提出索偿,随后又修改申请,就租期内产生的问题另行主张 $5,855。
租客称,因房东在租期开始时延迟交付单位,另索取 $100;又因房东遗留物品导致可用空间减少,索取 $4,800;此外,因窗户与窗帘清洁被延误(租客称应由房东在租期开始前完成),索取 $125。
此外,租客还主张,为房东留下的床与床垫提供存放的 $600,以及处置其所称房东遗留物品所产生的 $230 费用。
审裁庭确立的 4 项原则
在判决中,审裁官概括了 4 个要点,租客应当留意。
- 房东负举证责任。
押金原则上应予退还,除非尚有所欠。起点立场是:钱要退回。若房东欲保留其中任何部分,须由房东说明并证明理由。被告知有扣款的租客无须证明扣款不当;应由房东提出充分依据。
- 任何损坏必须在最终联合验房时提出。
租赁协议第 2(ll) 条如下所示:
为免生疑义,租客应在双方及/或其各自代理共同验房后,将上述房屋交还房东。自该联合验房确认的损坏及/或瑕疵之外,租客对此后发现的任何其他房屋损坏不再向房东承担责任,房东亦不得就此向租客提出任何主张。
此类条款在住宅租约中并不罕见,将房东的索偿范围限制在联合验房中识别的问题上。照片、视频、信息、同时间记录或证言均可作为证据;但在交还钥匙后才提出的瑕疵不在其内。证据本身可以是非正式的,但问题必须在验房时提出。
- 笼统的抱怨不构成法律主张。
“单位很脏。”“维护不到位。”正如审裁庭指出的,这样的表述并不能确立违约。一个合格的主张必须指向具体条款,解释条款要求,列明租客据称未履行之处,并显示由此造成的损失。听上去像一张法律清单,但对租客而言结论很简单:房东的抱怨越笼统,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就越薄弱。
- 房东的个人物品并不会自动成为租客的责任。
审裁官指出,双方犯了同样的错误。房东仍将单位部分视为自家住所,留下物品却未明确说明其属于租约的一部分;而租客则将缺少清单视为可以随意处置这些物品的许可。
但法律上的要求是,一旦单位成为承租的房屋,“其他一切必须谨慎明确载明”。这意味着,房东希望租客保留、使用并在租期结束时归还的物品,必须出现在物品清单上;而房东仅为存放之物,应当移走,或将存放安排以书面载明。任何处于灰色地带的东西,都是滋生纠纷的开端。
这些原则如何影响本案结果
这 4 点最终带来了一个“喜忧参半”的结果:租客对前房东的主张仅部分获支持。
在房东所扣留的 $2,765 中,法院认定其有权从押金中保留 $1,695。由于实际扣留了 $2,765,须将差额 $1,070 退还给租客。
关于床与床垫的 $700 扣款获准,因审裁官认定尽管缺少清单,它们仍属“带家具租约”的一部分。另有 $505 的清洁费用亦获准,因为相关问题已在联合验房时被确认。
另一方面,最初 $1,490 的维修申索中,最终仅 $360 获支持,因为每一项都需对应到具体损坏。$1,490 缩减到 $360 的原因很简单:多数项目中,房东无法指出具体条款、具体损坏,以及在验房时所记录的证据。
其他维修主张被驳回,是因为房东无法区分由租客造成的损坏、日常磨损,或是租期开始前已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租客追加的 $5,855 申索亦被驳回。
租客应从本案汲取的要点
有 3 条实用的教训值得注意,而且理解它们并不需要法律背景。
若租赁协议提及物品清单或附表,务必确保该清单确已拟定、逐项列明并在交钥匙前签署。将家具与配件的合照拍下、注明日期,并作为附件。结合本案可见,物品清单能将讨论从“想当然”转变为“已达成一致”。
其次,若房东希望在单位内留下个人物品,无论是待存放的床、厨具,还是任何非租约供给之物,也必须以书面载明该安排。若未载明,租客对其不负任何照管义务,房东亦不得在租期结束时主张相反立场。
至于最终验房,租客应将房东提出的每一项问题留痕记录,可用照片、视频及书面信息确认标注的事项。若未来再次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并不要求交接时必须有一份正式签署的清单,但要求这些问题须在验房过程中已被提出。
根据本案的裁判,若房东在交还钥匙后的两周才电邮一份“新”的损坏清单,那就为时已晚。
小额索赔法庭可以对个案作出裁判,但无法重写租赁实践。在新加坡的大多数租赁协议中,仍会提到一份物品清单或附表,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从未真正拟定。双方通常改而依赖在租期开始与结束时拍摄的照片与视频。
判决明确指出,照片与视频在验房阶段对于记录属于租约范围内物品的状态很有用,但它们不能代替物品清单本身。一张床的照片无法告诉审裁庭,这张床是租给了租客,还是仅由房东遗留在此;而这正是导致本案诸多争议的缺口。只要这一缺口存在,同类争议还会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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