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指定为已故母亲遗产执行人的兄弟,因处理遗产而关系迅速恶化,彼此提出多项索赔,纠纷不断升级。
这场家庭纷争的核心,是一栋位于 Eng Kong Road 的半独立式洋房。长达4年的诉讼围绕多项分歧展开,包括未付租金、租金收益、房产税,以及一张手写便条。
此案之所以值得关注,在于触及共同持有房产者常见的两大问题:一是共同业主之间的居住安排,二是租金收益的归属与分配纠纷。
争执的两兄弟是 David Chan 与 Franklin Chan。二人于2012年12月母亲去世时被指定为遗产执行人;另两名兄弟 George Chan 与 Jack Chan 未被列为受益人。
根据遗嘱,母亲名下共有3项房产:
- 一栋位于 Eng Kong Road 的半独立式洋房,母亲去世时仍在建设中
- Far East Shopping Centre 的一间商铺
- 以及 Springdale Condo 的一个单位
为确保该半独立式洋房的工程进度款可获支付,她在遗嘱中作出安排,包括动用其个人账户或与一名或多名子女共同持有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她亦规定,若仍有差额,则由 Far East Shopping Centre 商铺与 Springdale Condo 单位的租金收入予以弥补。

这栋半独立式洋房最终于2014年6月落成,其后使用情况如下:
- 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Franklin 与其家人入住新落成的房子。
- 搬离后,Franklin 的儿子 Charles 又在屋内居住了2个月;其后房屋空置约8个月。
- 作为共同业主,两兄弟其后将房子出租约4年;最后一名租户于2022年1月搬离。
正是这栋有地住宅的出售,引爆了这场家庭纠纷。
据法院文件,Franklin 在与哥哥 David 会面时拿出一份购买选择权(OTP)。有买家愿以$5 million购入两人共同持有的这栋半独立式洋房,Franklin 只差 David 的签名。
然而,David 表示,除非 Franklin 先签署一张手写便条,将$600,000的售屋款项分给未被列为受益人的两名兄弟——George 与 Jack,否则不签字。
两人因此爆发激烈争吵,最终以 Franklin 让步收场。但第二天,Franklin 发信息给 David,声称自己是在“胁迫之下”(“under duress”)才签下便条。
法院文件显示,这栋有地住宅于2022年4月售出。根据市区重建局的caveat记录,位于 56 Eng Kong Road 的房屋在当年4月11日以$5.7 million($1,517 psf)成交。
高等法院法官 Christopher Tan 于2026年10月19日就本案作出书面判决,除就该手写便条作出裁断外,也对两兄弟互相提起的十余项主张一并裁示。相关议题包括:居住的一方是否需向对方支付租金、租户所付租金归谁、装修费用由谁承担,以及兄弟间的承诺能否在法院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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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的信息显示他曾同意免租居住
2014年10月 Franklin 一家搬入后,两人口头约定,他每月向 David 支付$4,000。法官指出,共同业主居住在共同拥有的房屋中,一般无须向其他业主支付租金,但双方可另行约定。
Franklin 在信息中称,每月$8,000的支付已“高于该物业合理的当前市场租金”。
Franklin 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有付款。但 David 其后仍以10个月欠租起诉,要求索回$40,000——涉及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以及2016年9月至11月。
就前7个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Franklin 在庭上称,双方另有口头约定:在他为自己位于 The Pinnacle@Duxton 的公寓找到租户前,可免费居住在上述半独立式洋房。
但他最终未能出租该公寓,并于2015年5月将其售出,自该月起才开始向 David 付款。

但 David 否认曾同意此安排,并在2015年6月的一则信息中称其为“a "lopsided agreement spelled (sic) by you which I didn't reject outright due to brotherhood"”。他在2018年也对叔父表示:“我觉得不公平,但因兄弟情而未与之争执。”
因此,Tan 法官认定 David 曾“虽不情愿但已同意”,并驳回有关该7个月$28,000的欠租主张。
但在最后3个月的欠租上,David 的主张更为有力。Franklin 称其已支付2016年9月的租金,但未能提供银行记录;法官认为,主张已付款的一方须负举证责任。
至于2016年10月与11月的租金,当时仅 Franklin 的儿子留在屋内监督维修,Franklin 因而主张不应付租金。
法官指出,若按此逻辑,他的全家可“无限期”免租居住,属“荒谬的结果”,遂判给 David $12,000。
租户租金属两兄弟共有,即便其后仅一人签署租约
其后,房屋以每月$7,800出租给同一名租户逾4年。根据租赁caveat记录,自2022年3月至今,Eng Kong 一带共有47宗租赁成交,中位月租约为$7,500。
不过,仅首份租约由两兄弟共同签署,其租金——共计$142,971——被存入一账户,动用资金须两人共同签名。
2019年该租约期满续租时,David 拒绝在为期2年的延长协议上签字,Franklin 遂与租户单独签署。之后,租户以其由 Franklin 托管的2个月押金$15,600支付头两个月租金,随后则分别直接向两兄弟各支付一半租金。
2021年,Franklin 又口头同意再延长一次,并在该续期至2022年1月租户搬离前,将租户支付给他的全部租金自行保留。
对此,法官援引《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第73A条:共同业主若收取超过其份额的租金,须向其他业主支付其应得部分。既属法律规定,即便 David 未在后续租约上签字,亦不影响其权利。

法院判令 Franklin 向 David 支付$7,800(即以押金抵付的2个月租金之对半份额),以及$19,500(即 Franklin 在最后数月实收$39,000中的一半)。同时,Tan 法官裁定,共同账户中的$142,971由双方平分。
同样地,Franklin 所谓$74,880的“超额租金”主张亦未获支持。首份租约中曾将$7,800中的$3,120划作“furniture, fixtures & fittings”,他称该部分由其承担,因而主张 David 仅应分得余下$4,680的一半。
但他在庭上承认,兄弟二人从未就此达成一致。
此外,租约的物品清单并未附上——这也与我们此前报道的一起押金纠纷存在同样的问题。
同理,Franklin 称其为该有地住宅装修投入$60,000的主张亦未获采信。法官表示,若一名共同业主自行决定为共有物业支出,事前未给予另一名业主拒绝的机会,则对方无须分担。
事实上,Franklin 在一则信息中称,搬入成本近$50,000,涵盖整体装修与基础家居物品。Tan 法官据此认为,大部分开支是为其家庭自住所用。
无法核实的佣金
据称是 PropNex Realty 注册地产经纪的 Franklin,为该有地住宅物色到租户。他在2017年将租户1个月押金($7,800)留作自己的“租赁佣金”,其后又向 David 主张$15,600的佣金。
但首份租约明确约定,续约佣金应支付给中介公司,而 David 从未在将佣金支付对象改为 Franklin 的延长协议上签字。
事实证明,Franklin 并未将$7,800上缴 PropNex。David 多次索要收据未果后,于2021年12月电邮至 PropNex 的举报邮箱称:“我怀疑上述佣金未提交给 PropNex。”
Franklin 因该电邮起诉 David 诽谤,但主张最终失败,因为邮件内容属实,此后亦获 PropNex 证实。

手写便条如何被认定为$600,000的合同
整起风波的关键之一,是两兄弟于2021年9月11日共同签署的一张手写便条。
便条寥寥数行,载明两人同意以出售半独立式洋房的所得,分别向 George 与 Jack 支付$300,000,总计$600,000。
此一承诺可追溯至2018年:两人的叔父自毛里求斯飞来,试图调解四兄弟关系。他提议 David 与 Franklin 各出$300,000给 George 与 Jack,二人原则同意,但款项一直未付。
至2021年9月上旬,有买家以$5 million洽购 Eng Kong Road 的有地住宅。Franklin 将此称为“意外高价”的报价,因为高出银行对该物业$4.5 million估值逾10%。
会面前一周,David 已将售屋与旧承诺挂钩:在回复 Franklin 邀请其前来签署 OTP 的信息时,他要求从售款中支付 George 与 Jack。
Franklin 其后主张,该便条并非具有约束力的合同。Tan 法官从多方面否定了这一立场:
- 家庭承诺亦可能成立。法院通常推定家庭成员间的承诺并非意在法律上强制执行。但自2014年起两兄弟关系不睦,再加之将承诺白纸黑字写下,足见其有受约束之意。
- David 的签名构成对价。合同须双方各有付出。作为共同业主,David 完全有权拒绝出售;他同意签字,正是为换取 Franklin 的承诺所作出的付出。
- 拒绝签字不构成胁迫。为争取付款而按兵不动系 David 的权利所在,况且他已在会前一周以书面提出此事,Franklin 不能称其“措手不及”。
Franklin 亦声称,他因持有一套位于大巴窑的 HDB 组屋而承受售屋压力。但 David 直至2023年才得知该组屋之事,不可能据此对 Franklin 施压。
Tan 法官并指出,Franklin 在签署便条后的行为亦不利于其主张。针对“受胁迫签署 OTP”的说法,David 曾提出撤销交易并退回买家本票,但 Franklin 仍继续推进成交。
当月稍后,他还向 George 报告房屋已售的“好消息”,并称在完成交割后会付给 George $300,000。George 回复感谢他与 Jack 共计$600,000之款,Franklin 并未更正。
Franklin 也承认,他本可选择不卖,或诉请法院下令出售。最终,法官认定他之所以签署,是因“铁了心要大赚一笔”,并“虽不情愿但同意让利$300,000”,以促成交易。
换言之,买家支付的超出银行估值的$500,000,基本覆盖了承诺给 George 与 Jack 的$600,000。两位兄弟各自让出$300,000,约等于其$2.5 million对半份额的12%;自2022年4月起存放于共同账户的$600,000,现将划归两人(George 与 Jack)。
此案胜负几乎全系于“写下来”
本案的诸多要点——以及两兄弟各项主张的胜负——几乎都取决于他们当初是否写下明确约定。
David 自己的 WhatsApp 信息让他失去$28,000租金;Franklin 拿不出2016年9月的银行付款记录;没有任何证据显示 David 同意装修;佣金文件上亦无 David 的签名;而那张有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手写便条,最终让 Franklin 付出了$300,000。
对共同继承房产的兄弟姐妹而言,教训是:尽早以书面明确约定——谁住、租金由谁收、费用由谁承担。
George 在2021年回复“好消息”时,理解为两位兄弟都已同意付款,并用他的话来说,希望这笔钱能“重燃兄弟情谊”。如今他将收到$300,000,但这只因高等法院法官下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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