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婚姻破裂后涉及房产归属的问题,往往成为拖长离婚程序的症结。近日一宗案件中,围绕谁能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的争执进一步升级,尤其当涉案房产由一方单独持有时。

该案提交至家庭司法法院,涉及一名妻子。她更换了丈夫名下房产大门的门锁,将自己名下的HDB组屋出租,随后向法院请求,准许她与两名女儿在离婚诉讼结束前继续居住在丈夫的住所内。

最终,Teh 法官在一份日期为2026年10月19日的判决中驳回妻子的上诉,认为她并非请求给予合理的搬离期限,而是实质上意图无限期占用该房产。

这一引人注目的案件也促使我们思考:在离婚过程中,房产所有权与居住权如何界定;当一套住房并不在其名下时,配偶究竟有多大权利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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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如何开始?

据庭审文件,这对夫妻于2019年9月结婚。这是双方的第二段婚姻,各自均有前婚子女。

争议核心的房产是丈夫在第一段婚姻期间购得的,在首次离婚后产权已转至其个人名下。自至少2020年8月起,妻子与她的两名女儿一直与他同住于此。需要指出的是,妻子本人亦是另一套HDB组屋的唯一拥有人。

但这段婚姻在新冠疫情封控期间破裂。2022年9月,妻子未经通知擅自更换该房产大门门锁,矛盾由此激化。

尽管丈夫多次尝试化解矛盾,他仍无法重返自宅。两年多后的2024年12月,丈夫向高庭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对该房产的占有。

但妻子提出抗辩称,该屋系夫妻婚姻住房,自己基于“共同意图构成信托”而对房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权益”。

更令人意外的是,在纠纷仍在进行期间,妻子却将自己的HDB组屋对外出租。2025年4月,她以每月$3,300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约。这个关键决定后来成为对她不利的重要考量。

丈夫胜诉,妻子仍寻求继续居住

2025年7月,高庭裁定丈夫为该房产的唯一拥有人,并命令妻子最迟于2025年10月8日搬离。同时,她须归还房屋钥匙与门禁设备,并就侵入行为支付$700赔偿金。

这三个月的搬离期限系应其代理律师的申请而给予;她当时并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然而,期限届满后第6天,妻子回到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直至离婚程序(包括婚姻资产分配)完成。

次日,她正式提出离婚申请。

高庭随即暂缓执行先前命令,并表示如她在2025年11月20日前依据《妇女宪章》第56条向家庭司法法院提出申请,暂缓将继续有效。

其后,她申请获准与两名女儿继续居住在该房产内,并最好在丈夫不在场的前提下,直至离婚诉讼终结。但家庭司法法院于2026年5月驳回她的申请,她遂向高庭提起上诉。

Timeline of the case, from the couple's marriage on 19 September 2019 to the High Court dismissing the wife's appeal on 19 October 2026
案件时间轴:自结婚至高庭裁决。(来源:高庭判词)

高庭为何驳回她的上诉?

核心争点在于:《妇女宪章》第56条是否允许妻子继续占用在法律上属于丈夫的房产。

依该条文,法院可就配偶间的财产所有权或占有争议作出裁决;但并不赋予法院更改产权归属的权力。法院只能在适当情形下,允许非产权一方有一段“合理期限”以另作居住安排。

Teh 法官在10月19日发布的判词中指出,妻子的请求性质迥异:她并非寻求一个明确的搬离期限,而是要求一直住到离婚及相关程序全部终结,未设任何确定的截止时间。

这事实上会使丈夫在一段“由她自行决定”的期间内无法取回自宅。

Teh 法官亦指出,若允许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拖延期间继续免租居住,反而可能激励其拖延程序。此外,还有数个因素对妻子不利。

第一,她此前已获3个月的搬离期限

该期限系应其前任律师之请求而核准,法院亦认为这段时间足以让她另作安排。

第二,她自有另一处房产

妻子称,其HDB组屋出租至2027年4月,且她需要这笔租金来维持自身与女儿的生活。

然而,她是在丈夫已启动法律程序之后才签下该租约。法官指出,至迟在那时她已应当知悉继续占用丈夫房产的前景不稳,却仍选择把自宅出租。

此外,她每月收取$3,300租金,并从前夫处获得每月$3,866的子女抚养费。法官据此认为,即便短期内无法回到其HDB组屋,她大概率亦有能力另觅住处。

第三,丈夫多年无法居住在自己的房产中

这段婚姻相对较短;自2022年9月起,丈夫就被拒之门外,无法进入自宅。

妻子主张,丈夫系自愿离家,且已在外另居。法官不予采信,指出正是妻子更换门锁的决定使他无法回家。

The wife's main arguments on appeal and what the High Court said about them
妻子的主要上诉论点与法院回应。(来源:高庭判词)

她关于$200,000装修支出的主张如何处理?

妻子亦称该屋为其家庭住所,并表示曾为装修支出$200,000。但Teh 法官认为,这两点均不足以支持准许其继续居住。

在先前程序中,法院已采纳丈夫的主张,即装修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承担;而妻子并未就此结果提出上诉。

更重要的是,Teh 法官解释,装修出资属婚姻资产分割法院另行处理的独立议题。换言之,妻子在离婚时仍可能就婚姻资产分得一部分,与是否被允许继续居住并无直接关联。

妻子亦称其罹患疾病,致使无法工作。然而,法官认为相关医疗证据不足,且其“无法工作”被描述为暂时性。

Teh 法官并指出,第56条并非用来处理配偶的经济需要;此类议题应通过相应的赡养/抚养程序解决。

接下来会如何发展?

最终,Teh 法官驳回妻子的上诉。不过,判词并未明确其何时须交还房产;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进一步命令以落实该决定。

双方婚姻资产的分割亦将作为离婚程序的一部分,另行处理。

对业主而言,此案凸显了“产权归属”与“婚姻资产潜在分配权”之间的重要区别。即便某处房产曾作家庭住房,或一方曾为装修出资,也并不意味着在离婚诉讼期间即可自动获得继续居住的权利。

此外,法院可酌情给予当事人一段合理时间以另觅住处;但这与允许其无限期居住并非同一回事。

或许最耐人寻味的细节,是妻子在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之际,仍选择将自己名下的HDB组屋出租。尽管她辩称需要租金收入,法院认为其时点具有重要意义。正如Teh 法官所言,她在当时理应预见自己可能不得不离开丈夫的住所,却仍使自有的替代住宿处于不可用状态。

这提醒我们:在房产争议中,诉讼进行期间所作的决定,有时与最初引发纠纷的情形同样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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